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13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原申請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於下列何項日期前,向稽徵機關補行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A繳納期間屆滿前正確答案
B收到稽徵機關核定一般用地稅率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
C訂定契約日之日起 60 日內
D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次日起 60 日內
A正確答案
土地增值稅補申請自用住宅稅率,須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稽徵機關提出。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原按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可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為法定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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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增值稅補申請自用住宅稅率,須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稽徵機關提出。
記口訣:補申請自用住宅稅率 → 『繳納期限屆滿前』都還來得及。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原按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可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為法定時點。
B✕ 陷阱
法條並未規定以「收到核定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為補申請期限,屬混淆行政救濟(訴願 30 日)的陷阱設計,非本題正解。
C✕ 陷阱
選項所稱『訂約日起 60 日』並非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期限;依土地稅法第 49 條規定,申報期限為訂約日起 30 日內,與補申請自用住宅稅率無關,屬名詞偷換陷阱。
D✕ 陷阱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次日起 60 日」非法定補申請期限,考生易與申報期限混淆;正確時點應以「繳納期間屆滿前」為判斷基準。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相關期限
| 情境 | 期限 | 法源 | 備註 |
|---|
| 補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稅率 | 繳納期間屆滿前 | 土地稅法§34-1 | 本題考點 |
|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 訂約日起 30 日內 | 土地稅法§49 | 一般申報義務 |
| 重購退稅申請 | 完成移轉登記 2 年內 | 土地稅法§35 | 自用住宅優惠 |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補申請,法條設計的關鍵是「繳納期間屆滿前」,而非從某個日期起算幾天。考選部最愛拿30日、60日這些其他稅法常見期限來混淆,或把申報移轉現值、訴願的起算點拿來組合。判斷核心是:優惠稅率補申請綁定在「繳納期間」這個彈性區段,不是固定天數倒推。容易錯是因為考生會用背其他稅法期限的慣性(像遺產稅6個月、贈與稅30日)去套,忘記自用住宅是「繳到一半前都能補」的彈性設計,跟核定日或契約日無直接計算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