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13 年第 17 題單選題
甲有土地一筆,辦理信託,受託人為乙,受益人為丙。信託契約期間內,乙基於甲之意旨為管理目的,向丁銀行辦理抵押借款;依土地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該筆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B正確答案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為受託人。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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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看到「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及「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直接找「受託人」(本題為乙)即可秒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甲為委託人。信託成立後,土地所有權名義已移轉給受託人,故委託人不再是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B✓ 正確
乙為受託人。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C✕ 陷阱
丙為受益人。雖然享有信託利益,但在信託存續期間,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依法為受託人而非受益人。
D✕
丁銀行僅為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權並不影響土地所有權之歸屬,故不會成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信託財產之財產稅納稅義務人
| 稅目 | 信託存續期間之納稅義務人 | 法源依據 |
|---|
| 地價稅 | 受託人 | 土地稅法第3-1條 |
| 房屋稅 | 受託人 | 房屋稅條例第4條 |
題目故意加入「基於甲之意旨」、「向丁銀行辦理抵押借款」及「受益人丙」等冗餘資訊來干擾判斷。解題時只需緊抓核心條件:「信託關係存續中」的「地價稅」,依法就是由「受託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