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11 年第 3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依所得稅法規定得免計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A甲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除簽約時收取押金,約定期滿免返還外,租賃期間未另外收取租金
B乙自行開設公司,將自有房屋作為辦公室使用,未收取租金
C丙將房屋供朋友居住使用,未收取租金正確答案
D丁將房屋供朋友經營小吃店,除由朋友負擔該房屋之房屋稅外,未收取租金
C正確答案
房屋無償供他人「自住居住使用」免視同租賃課稅,但供營業使用或收取押金替代租金則需課稅。
為什麼答案是 C
純粹無償提供房屋給朋友「居住使用」,非供營業用途,實務上免視同有租賃收入,不課徵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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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房屋無償供他人「自住居住使用」免視同租賃課稅,但供營業使用或收取押金替代租金則需課稅。
抓關鍵字:只要房屋被拿去「做生意、當辦公室」或有「押金抵租金」的實質,通通要課租賃所得;純粹借朋友住才免計。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押金到期不用還,實質上就等於已收取租金對價,仍應按規定計算租賃收入課稅。
B✕ 陷阱
自己開公司卻無償使用自有房屋當辦公室,屬營業使用,稅捐機關會依當地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課稅。
C✓ 正確
純粹無償提供房屋給朋友「居住使用」,非供營業用途,實務上免視同有租賃收入,不課徵租賃所得。
D✕ 陷阱
雖未收取租金,但房屋供他人經營小吃店(營業用途),且由承租人負擔房屋稅,仍具租賃對價實質,應計算租賃所得課稅。
房屋無償使用是否課徵租賃所得
| 情形 | 用途 | 是否課稅 |
|---|
| 收押金到期不返還 | 住/營業皆算 | 課稅(押金視同租金) |
| 自有房屋供自己公司使用 | 營業用 | 課稅(設算租金) |
| 無償借朋友居住 | 自住用 | 免課稅 |
| 無償供他人開店,由對方負擔房屋稅 | 營業用 | 課稅 |
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沒收租金」就一律免稅,但稅法實務上只要具備押金抵租、營業使用、由對方負擔稅捐等實質對價,都會被視同有租賃收入而課稅,只有單純無償供人「居住」才真正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