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姐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母(要保人)有兩份境內人壽保險契約,契約 A 之保險開始日為 94 年 2 月 1 日,契約 B 之保險開始日為 95 年 2 月 1 日。其母於 103 年死亡,黃小姐(受益人)獲得契約 A 與 B 之死亡保險給付分別為新臺幣 3,100 萬元與新臺幣 2,000 萬元,共新臺幣 5,100 萬元。請問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該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之金額為新臺幣若干?
A0 元正確答案
B100 萬元
C1,800 萬元
D5,1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契約A於95/1/1前訂立,不適用基本稅額條例,免計入;契約B於95/1/1後訂立,適用該條例,但其死亡給付2,000萬元未達免稅額(當時為3,000萬元,現行已調高),故應計入金額為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