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5 年第 34 題單選題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此規定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規定,可以處多少元的罰鍰?
A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 2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正確答案
D新臺幣 2 萬元以上,40 萬元以下罰鍰
C正確答案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違反反報復條款,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
為什麼答案是 C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規定,違反第 36 條(不得對申訴者為不利處分)者,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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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違反反報復條款,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
口訣:性工法『2 到 30』罰鍰,記住反報復條款是中度罰則即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2 萬到 10 萬是較輕的罰則範圍,但性工法第 38 條上限是 30 萬,選 10 萬過低。
B✕ 陷阱
20 萬是常見陷阱數字,但性工法第 38 條明文規定上限為 30 萬元,不是 20 萬。
C✓ 正確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規定,違反第 36 條(不得對申訴者為不利處分)者,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正解。
D✕
40 萬元超出第 38 條的罰鍰範圍。性工法中 38-1 條對性騷擾雇主責任才有較高罰則,但本題問的是反報復條款。
性別平等工作法主要罰則對照
| 條文 | 違反內容 | 罰鍰範圍 | 備註 |
|---|
| 第 38 條 | 對申訴者不利處分(反報復) | 2 萬~30 萬 | 本題考點 |
| 第 38-1 條 | 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義務 | 30 萬~150 萬 | 雇主責任較重 |
| 第 38-2 條 | 性騷擾行為人 | 1 萬~100 萬 | 113 年修法新增 |
性工法罰則數字繁多,考生易在 10 萬、20 萬、30 萬間猶豫。訣竅:『反報復』屬中度違規,罰鍰 2-30 萬;性騷擾雇主責任才跳到 30-150 萬。看到『申訴不利處分』就鎖定 30 萬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