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實務概要112 年第 16 題單選題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A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正確答案
B本人之長年分居、尚未解消婚姻關係之配偶
C債權人
D本人之捐助對象
A正確答案
依保險法第16條規定,人身保險利益包含本人或家屬、仰給生活或教育費之人、債務人及為本人管理財產之人。選項A為法條明文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保險法第16條第4款明文規定,要保人對於「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具有保險利益,因其發生生命或身體事故將導致要保人財產管理上的實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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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保險法第16條規定,人身保險利益包含本人或家屬、仰給生活或教育費之人、債務人及為本人管理財產之人。選項A為法條明文規定。
直接背誦保險法第16條的四種法定保險利益對象。選項A「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為第4款明文規定,秒選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保險法第16條第4款明文規定,要保人對於「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具有保險利益,因其發生生命或身體事故將導致要保人財產管理上的實質損失。
B✕ 陷阱
保險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對「家屬」有保險利益。依民法第1122條規定,「家」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長年分居的配偶因未同居,不符家屬定義,故無保險利益。
C✕ 陷阱
保險法第16條第3款規定要保人對「債務人」有保險利益(擔心債務人死亡導致欠款無法回收),而非對「債權人」有保險利益。債權人死亡並不會造成債務人的經濟損失。
D✕ 陷阱
保險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對「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即提供金錢給自己的人)有保險利益。捐助對象是接受要保人金錢的人,要保人對其生命身體並無經濟上的依賴與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16條)
| 法條款次 | 法定對象 | 核心概念 | 實例說明 |
|---|
| 第1款 | 本人或其家屬 | 須符合民法「同居」要件 | 同住的配偶、父母、子女 |
| 第2款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經濟上依賴對方提供費用 | 撫養自己的父母、提供獎學金的恩人 |
| 第3款 | 債務人 | 擔心對方死亡導致債權無法回收 | 欠自己錢的借款人 |
| 第4款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 擔心對方死亡導致財產管理受損 | 聘請的專業經理人、資產代操人 |
考選部最愛玩「角色對調」陷阱!將「債務人」偷換成「債權人」,或將「仰給之人(金錢提供者)」偷換成「捐助對象(金錢接收者)」。此外,「配偶」若加上「長年分居」條件,即打破民法「同居」的家屬要件,是極具鑑別度的實務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