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實務概要112 年第 1 題單選題
關於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之爭議,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9 日作成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請問下列關於本裁定之主文及其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正確答案
B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係保險公司為未來支付準備之必要而依法提存,且為限定使用目的之資產,非為要保人(即債務人)之責任財產,自然亦不屬於要保人之債權人
C終止壽險契約之解約金,係「要保人行使終止保險契約」之權利後,保險公司才有給付解約金之義務。若債務人沒有向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就沒有解約金債權之存在,而契約終止權乃要保人之權利,執行法院無權命令保險公司終止契約
D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係被保險人之生存或死亡,均屬被保險人之人格權,而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專屬於要保人一身之權利,應無代位權規定之適用,執行法院不得代位執行債務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且債權人亦不得代位債務人終止人身保險契約
A正確答案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台抗大897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要保人壽險契約並命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
為什麼答案是 A
此為 108 台抗大 897 號裁定主文。大法庭認為解約金債權屬要保人責任財產,強制執行法允許執行法院於必要時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契約並命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以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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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台抗大897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要保人壽險契約並命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
記住結論:「大法庭開綠燈」→ 執行法院可終止壽險取解約金抵債。A 是主文,其他三個是被推翻的舊見解。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此為 108 台抗大 897 號裁定主文。大法庭認為解約金債權屬要保人責任財產,強制執行法允許執行法院於必要時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契約並命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以清償債務。
B✕ 陷阱
此為反對說(保險業界主張)。大法庭不採此見解,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雖由保險公司管理,但終止契約後轉換為解約金即屬要保人財產,屬責任財產範圍,債權人可對之強制執行。
C✕ 陷阱
此為舊實務見解(否定說),認為終止權專屬要保人。大法庭已改採肯定說:終止權雖為形成權,但非一身專屬權,執行法院可代位行使以實現債權人權益。
D✕ 陷阱
混淆概念。保險事故雖涉人格權,但「終止契約權」是財產上形成權,非一身專屬。大法庭明確認定要保人終止權可由執行法院代為行使,本選項結論被推翻。
108 台抗大 897 號裁定重點
| 爭點 | 大法庭見解 | 理由 | 實務影響 |
|---|
| 執行法院可否終止壽險契約 | 可以(肯定說) | 解約金為要保人責任財產 | 債權人受償管道增加 |
| 終止權是否專屬 | 否,可代位行使 | 屬財產上形成權 | 壽險不再是避債工具 |
| 保單價值準備金歸屬 | 屬要保人財產 | 契約終止後轉為解約金 | 保險公司須配合給付 |
108台抗大897裁定是強制執行法重大轉折點:過去實務跟業界都認為「要保人終止契約的權利屬一身專屬」執行法院不能代替債務人行使,但大法庭明確推翻舊說,改採「解約金屬財產權、執行法院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契約」的肯定說。關鍵判斷是:只要保單有解約金就是可執行標的,不受一身專屬性質限制。考生最容易卡在「終止權到底能不能代位」,記住大法庭結論就是可以,執行法院得主動核發命令終止契約並命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給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