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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地政土地法大意110 年第 23 題單選題考點:申辦期限考點:舊法陷阱

依土地法規定,繼承登記逾期未辦理、並經公告限期聲請,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多少年?

A一
B五
C九
D十五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繼承登記逾期且公告後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聲請即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逐選項解析

A一申辦期限✕ 錯誤
一年是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所定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時,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之門檻;繼承登記之申辦期限為六個月(土地法第73條第2項),一年不是列冊管理期間,容易混淆。
B五舊法陷阱✕ 易錯陷阱
五年為舊法(94年修正前)的列冊管理期間,現行法已延長為15年,考生易誤記舊制。
C九✕ 錯誤
D十五✓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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