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立法院對條約案審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A條約之名稱,亦得使用公約、協定或其他名稱
B條約若係經法律授權而簽訂者,無須再送立法院審議
C條約之內容若係重複法律之規定者,仍須送立法院審議正確答案
D條約之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憲法之規定
C正確答案
條約內容若僅重複現行法律規定,依釋字說明無須再送立法院審議,故C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題目要選錯誤選項,此為正解。條約內容若僅重複法律既有規定,性質上不生新增權利義務問題,依釋字329號無須再送立法院審議,故本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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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條約內容若僅重複現行法律規定,依釋字說明無須再送立法院審議,故C錯誤。
掌握釋字329號三大要件:法律授權簽訂、內容純屬行政技術性或事務性、不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者,均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逐選項分析
A✕
釋字329號明示條約不論其名稱為何,凡實質內容屬國際書面協定者均屬條約案範疇,此敘述正確。
B✕ 陷阱
依釋字329號意旨,若條約係經立法院授權簽訂,其內容已獲立法院同意,無須再送審議,此敘述正確。
C✓ 正確
題目要選錯誤選項,此為正解。條約內容若僅重複法律既有規定,性質上不生新增權利義務問題,依釋字329號無須再送立法院審議,故本敘述錯誤。
D✕
條約屬國內法源之一種,其內容自不得牴觸憲法規範,此敘述正確。
條約案送立法院審議之判斷標準(釋字329號)
| 情形 | 是否須送立法院審議 |
|---|
| 名稱為條約、公約、協定等實質具國際法效果者 | 須審議 |
| 經法律授權簽訂之條約 | 無須另行審議 |
| 內容僅屬行政技術性、細節性事項 | 無須審議 |
| 內容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變動 | 須審議 |
考生易誤以為條約只要涉及法律事項就一律要送審議,但釋字329號強調若內容僅是「重複」既有法律規定,並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即無須再經立法院審議,選項C正是把此原則顛倒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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