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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行政組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1092單選題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此種解釋方法稱為:

A體系解釋
B客觀解釋
C文義解釋
D歷史解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參考制憲、修憲、立法當時的資料來探求原意,屬於「歷史解釋」方法。

為什麼答案是 D

歷史解釋(又稱主觀解釋、立法者意思解釋)即透過制憲、修憲、立法當時的會議紀錄、草案說明等資料,探求立法者的原意,正符合題幹描述。

考點:體系解釋考點:客觀解釋考點:文義解釋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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