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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2 年第 44 題單選題考點:登記對抗要件考點:轉典與出租

甲在自己所有之 L 地上,為乙設定典權,約定期限 25 年,附有絕賣條款並經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典權存續期間,乙不得將典物轉典於第三人丙
C因該典權約定期限逾 20 年,縮短為 20 年
D甲到期不回贖時,乙取得該 L 地之所有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典權期限最長30年,約定15年以上可附絕賣條款。附絕賣條款者,到期不回贖,典權人即取得所有權。

逐選項解析

A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登記對抗要件✕ 易錯陷阱
依民法第913條第3項規定,絕賣條款非經登記,其法律效果是「不得對抗第三人」,而非「不生效力」。這代表該條款在契約當事人(甲與乙)之間依然具有完全的拘束力,只是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B典權存續期間,乙不得將典物轉典於第三人丙轉典與出租✕ 錯誤
依民法第915條規定,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原則上「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除非當事人間有特別約定禁止,或當地有特殊習慣限制,否則乙有權將典物轉典給第三人丙。
C因該典權約定期限逾 20 年,縮短為 20 年✕ 錯誤
D甲到期不回贖時,乙取得該 L 地之所有權✓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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