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構成要件要素?
A公務員現為受賄罪之被告
B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
C公務員曾經收受他人不當餽贈而紀錄不良正確答案
D檢察官命公務員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者
答案與詳解
「曾收受不當餽贈、紀錄不良」屬品操評價,並非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構成要件,條文未作此規定,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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