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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05 年第 50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沒收特別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判決宣示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正確答案
B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C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D行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沒收特別程序中,第三人聲請參與之時點為「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非判決宣示前。

逐選項解析

A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判決宣示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正確
B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錯誤
正確。法院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保障程序權。
C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錯誤
正確。聲請不合程式、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法院以裁定駁回;若程式不合但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補正,符合程序保障原則。
D行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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