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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0514單選題

行政訴訟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幾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訴訟?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行訴法第185條:兩造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4個月內不續行視為撤回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行政訴訟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起訴。與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相同。

考點:期間混淆考點:期間錯置考點:條文誤記考點:合意停止4個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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