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05 年第 37 題單選題
下列何項情形,法院不得因妻之請求,宣告將法定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A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三個月時正確答案
B夫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C夫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D夫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A正確答案
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且不同居需達「六個月」以上,法院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逐選項解析
A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三個月時✓ 正確
B夫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錯誤
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2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為得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法定事由。
C夫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錯誤
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1款,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得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D夫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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