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2 年第 22 題單選題
行政處分係於民國110年5月3日星期一送達於訴願人之代理人,訴願人之代理人設址桃園市,訴願人設址於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臺北市,訴願人之訴願書於110年6月3日星期三送達原處分機關,試問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決定?
A訴願逾期,訴願不受理正確答案
B訴願逾期,駁回其訴願
C訴願不合法定程式,通知補正
D訴願未逾期,應為實體審理
A正確答案
訴願期間 30 日自送達翌日起算,代理人收受日為準,逾期應程序不受理。
為什麼答案是 A
訴願期間 30 日從 5/4 起算至 6/2 屆滿,6/3 送達原處分機關已逾期。逾期訴願屬程序不合法,應作『訴願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77條第2款)。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願期間 30 日自送達翌日起算,代理人收受日為準,逾期應程序不受理。
代理人收受日 5/3 起算,翌日 5/4 為第 1 日,期滿日 6/2;6/3 才送達已逾期,程序駁回『不受理』。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訴願期間 30 日從 5/4 起算至 6/2 屆滿,6/3 送達原處分機關已逾期。逾期訴願屬程序不合法,應作『訴願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77條第2款)。
B✕ 陷阱
「駁回」是實體審查後認訴願無理由時的用語(訴願法第79條)。逾期屬程序問題,應用『不受理』而非『駁回』,這是最常見的名詞陷阱。
C✕
補正適用於程式瑕疵(如未簽名、未附證據),逾期是無法補正的根本瑕疵,不能通知補正後再審。
D✕ 陷阱
因代理人與受理機關不在同一地,雖可扣除在途期間,但代理人在桃園、受理機關在台北,訴願人住所地(台北)與受理機關同地,依訴願法第16條不得扣除在途期間,故仍逾期。
訴願期間計算關鍵
| 項目 | 規定 | 本題適用 | 結論 |
|---|
| 起算日 | 送達翌日起算30日 | 5/4 起算 | — |
| 收受人 | 有代理人以代理人收受日為準 | 5/3 代理人收 | 起算點 |
| 在途期間 | 訴願人住所與受理機關同地不得扣除 | 訴願人在台北=受理機關台北 | 不得扣除 |
| 期滿日 | — | 6/2 屆滿 | 6/3 已逾期 |
B 與 A 只差『駁回』與『不受理』兩字,考生常誤選 B。記住口訣:『程序不受理、實體才駁回』。此外 D 選項利用在途期間誤導——訴願人住所與受理機關同地時不得扣除在途期間,不能因代理人在外地就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