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係於民國110年5月3日星期一送達於訴願人之代理人,訴願人之代理人設址桃園市,訴願人設址於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臺北市,訴願人之訴願書於110年6月3日星期三送達原處分機關,試問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決定?
A訴願逾期,訴願不受理正確答案
B訴願逾期,駁回其訴願
C訴願不合法定程式,通知補正
D訴願未逾期,應為實體審理
答案與詳解
訴願期間 30 日從 5/4 起算至 6/2 屆滿,6/3 送達原處分機關已逾期。逾期訴願屬程序不合法,應作『訴願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77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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