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2 年第 41 題單選題
下列何項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長有為被告指定辯護人之義務?
A被告犯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經選任辯護人者
B被告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受司法警察調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C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正確答案
D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指定者
C正確答案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強制辯護)。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刑訴法第31條之1規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此為釋字737號後修法強化武器對等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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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強制辯護)。
看到「偵查中羈押審查」就想到釋字737號後修法,強制指定辯護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高院管轄第一審(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確實是強制辯護案件,但題目說「已經選任辯護人」,既已有辯護人,審判長即無再指定之義務。
B✕ 陷阱
原住民身分被告屬強制辯護對象,但「司法警察調查中」屬偵查前階段,指定辯護人義務在於審判中或偵查中之羈押審查;警詢階段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非審判長指定。
C✓ 正確
依刑訴法第31條之1規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此為釋字737號後修法強化武器對等之結果。
D✕ 陷阱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被告於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須「經聲請」審判長始指定之(刑訴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非義務性指定。題目明示「未聲請」,故無指定義務。
刑訴法強制辯護類型對照
| 類型 | 法條 | 是否須聲請 | 適用階段 |
|---|
| 重罪/原民/身心障礙等 | §31 I 1-4款 | 否,直接指定 | 審判中 |
| 低收/中低收入戶 | §31 I 5款 | 須聲請 | 審判中 |
| 偵查中羈押審查 | §31-1 | 否,直接指定 | 偵查中羈押庭 |
| 警詢階段原住民/身障 | §31 V | 通知法扶 | 司法警察調查 |
四個選項都涉及「強制辯護」概念,但細節各有陷阱:A已選任就不用再指定;B階段錯(警詢非審判長管轄);D低收入戶須「聲請」才指定。只有C是無條件、義務性指定,為釋字737號推動修法之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