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2 年第 38 題單選題
甲於大學校園內擺設裝有自煮咖啡設備之自動販賣機,外面標示各種咖啡之價格。關於甲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C正確答案
民法第154條第2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154條第2項前段明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自動販賣機擺設並標示價格,顧客投幣即為承諾,契約成立,屬典型的標價陳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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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154條第2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看到『標價陳列』直接選『視為要約』,這是民法154條的標準考法。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要約引誘是引誘他人向自己要約,例如寄送價目表、招標公告、求職廣告等。標價陳列不是要約引誘,這是最常見的混淆陷阱。
B✕
民法並無「推定要約」的用語。推定可舉反證推翻,而條文明定為「視為」要約,兩者法律效果不同,故錯誤。
C✓ 正確
民法第154條第2項前段明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自動販賣機擺設並標示價格,顧客投幣即為承諾,契約成立,屬典型的標價陳列行為。
D✕
承諾是對要約的回應,甲是先行陳列商品等待顧客購買,邏輯上不可能是承諾。顧客投幣購買才是承諾行為。
民法第154條 要約 vs 要約引誘
| 類型 | 例子 | 法律效果 | 能否直接成立契約 |
|---|
| 視為要約 | 貨物標價陳列、自動販賣機 | 相對人承諾即成立契約 | 可以 |
| 要約引誘 | 價目表寄送、招標、徵人廣告 | 僅引誘他人要約 | 不可以 |
| 承諾 | 顧客投幣、回覆同意 | 契約成立 | 與要約結合成立 |
標價陳列在法律上直接算「要約」,不是單純的「邀請你來買」。關鍵在於民法用的是「視為」要約,代表法律直接定性,店家不能事後說「我只是展示而已」。最容易混淆的是以為標價陳列只是引誘,或誤以為是「推定」要約可以舉反證推翻。判斷核心:有標價+陳列=直接視為要約;但寄送價目表不算,因為那只是提供資訊,還沒進入交易階段。實務上就是便利商店貨架標價那刻起,法律上你拿去結帳就能成立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