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2 年第 29 題單選題
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之委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訴訟行為,均須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
B於上訴第三審之訴訟,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正確答案
C經對造之許可,當事人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訴訟代理人之委任,僅得以書面為之,言詞委任均不生委任效果
B正確答案
第三審上訴原則上採律師強制代理;委任訴訟代理人可於期日以言詞為之並記明筆錄。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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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審上訴原則上採律師強制代理;委任訴訟代理人可於期日以言詞為之並記明筆錄。
記住「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審判長許可非律師」、「言詞委任記明筆錄亦有效」即可秒殺。
逐選項分析
A✕
民事訴訟原則上採本人訴訟主義,當事人得自行為訴訟行為,並非均須委任訴訟代理人。
B✓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C✕ 陷阱
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須經「審判長」許可,而非經「對造」許可。
D✕ 陷阱
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於期日以言詞委任訴訟代理人,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生委任效力。
民事訴訟代理人委任重點
| 事項 | 原則/規定 | 法源依據 |
|---|
| 第三審上訴 | 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律師強制代理) | 民訴法§466-1 |
| 非律師代理 | 須經「審判長」許可,非對造許可 | 民訴法§68 |
| 委任方式 | 提出委任書,或期日言詞委任並記明筆錄 | 民訴法§69 |
選項C將「審判長許可」偷換為「對造許可」;選項D將「言詞委任無效」絕對化,忽略記明筆錄即生效力的例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