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2 年第 48 題單選題
甲公司負責人向乙公司借牌,以乙公司名義向某鎮投標「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鎮長丙明知甲公司借牌投標之違法情事,仍然指示承辦人員通過其投票審查,最終得標,甲因而獲取工程利益。鎮長丙有無犯罪?
A構成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正確答案
B構成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C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D沒有犯罪,因乙公司確實存在
A正確答案
鎮長對自己主管的工程招標業務,明知違法仍圖利廠商,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鎮長丙對鎮公所發包工程具有指揮監督權,屬其『主管』事務。明知甲借牌違法仍指示通過審查,使甲獲不法利益,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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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鎮長對自己主管的工程招標業務,明知違法仍圖利廠商,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關鍵字:鎮長『指示』承辦通過審查=該業務屬其主管 → 主管事務圖利罪。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鎮長丙對鎮公所發包工程具有指揮監督權,屬其『主管』事務。明知甲借牌違法仍指示通過審查,使甲獲不法利益,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B✕ 陷阱
非主管事務圖利指公務員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對非自己主管的事務圖利。本題工程招標是鎮公所業務,鎮長可指示承辦人員,屬其主管範圍,故非『非主管』。
C✕
違背職務收賄罪需有『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的對價關係。題目僅述丙指示通過審查使甲獲利,未提及丙收受任何賄賂或不正利益,故不構成收賄罪。
D✕ 陷阱
借牌投標本身即屬違法,乙公司是否存在不是重點,重點在甲公司無資格卻藉乙之名投標。丙明知違法仍通過審查,已構成圖利,不能以乙公司存在為由脫罪。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與收賄罪對照
| 罪名 | 行為態樣 | 是否需收賄 | 本題適用 |
|---|
| 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對自己主管業務圖利他人 | 不需要 | ✅ 鎮長主管工程 |
| 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 利用職權機會對非主管事務圖利 | 不需要 | ❌ 本業務屬主管 |
| 違背職務收賄罪 | 收賄且違背職務 | 需要 | ❌ 無收賄情節 |
|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 收賄但未違背職務 | 需要 | ❌ 無收賄情節 |
D 選項試圖用『乙公司存在』轉移焦點,但借牌投標的違法性與公司是否存在無關。重點在於甲公司無投標資格卻藉乙之名得標,丙明知此違法仍通過審查即構成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