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1 年第 47 題單選題
八大行業業者甲為求提早得知臨檢訊息,與員警乙約定由乙提早提供訊息,甲則按月交付乙新臺幣5萬元現金作為酬勞,乙並與知情的配偶丙商量,由丙前往約定地點收取,以躲避查緝。丙所為應如何處斷?
A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幫助犯
B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C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共同正犯
D丙非公務員,故不成罪
B正確答案
公務員乙違背職務收賄,知情配偶丙代為收錢,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身分犯規定,無身分者亦成立共同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為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之罪。丙雖無公務員身分,但知情並分擔收錢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以共同正犯論。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務員乙違背職務收賄,知情配偶丙代為收錢,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身分犯規定,無身分者亦成立共同正犯。
看到「知情+分擔行為+身分犯」→ 無身分者以共同正犯論(刑法31 I)。
逐選項分析
A✕
行賄方是甲,丙是替收賄方乙收錢,立場站在收賄一側,不可能成立行賄罪的幫助犯。方向完全搞錯。
B✓ 正確
乙為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之罪。丙雖無公務員身分,但知情並分擔收錢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以共同正犯論。
C✕ 陷阱
陷阱!丙替乙收錢,是收賄方的行為分擔,不是行賄方。行賄罪的正犯是甲,丙沒有和甲一起交付賄賂的行為。
D✕ 陷阱
錯誤觀念!刑法第31條第1項明文規定,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身分犯,仍以共同正犯論。不能因非公務員就脫罪。
刑法第31條身分犯處理
| 情境 | 有身分者 | 無身分者 | 法條 |
|---|
| 共同實行純正身分犯 | 成立該罪 | 以共同正犯論 | §31 I |
| 不純正身分犯(加減身分) | 依身分加減 | 科以通常之刑 | §31 II |
| 本題:收賄罪 | 乙成立§122 | 丙為共同正犯 | §31 I + §122 |
考生最常誤選 D,以為「非公務員就不成罪」;或誤選 C,把「收錢」當成「行賄」。關鍵在:丙替乙收錢=站在收賄方,且刑法§31 I 讓無身分者也能成立身分犯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