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1 年第 41 題單選題
被告於審判中始終沈默不語,法院應如何處理?
A探究被告沈默不語之原因為何,如係行使緘默權,應予充分尊重,並停止進行審判程序
B探究被告沈默不語之原因為何,如係行使緘默權,則繼續進行審判程序正確答案
C審判作為屬於高權行為,被告有配合及協同之義務,應令其回答問題
D曉諭被告如繼續沈默不語,訴訟結果將對其不利
B正確答案
緘默權是被告憲法層級權利,法院應尊重但審判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因此停止或威脅被告。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刑訴法保障被告緘默權(第95條告知義務),法院應尊重被告不陳述的選擇,但審判程序不因此停止,仍依其他證據續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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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緘默權是被告憲法層級權利,法院應尊重但審判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因此停止或威脅被告。
緘默權=可以不講話,但不等於審判停擺。尊重權利 ✔ 繼續審判 ✔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尊重緘默權是對的,但「停止審判程序」錯了。被告沈默不是訴訟障礙事由,法院仍應繼續調查證據、進行審判,不能因被告不說話就停擺。
B✓ 正確
正解。刑訴法保障被告緘默權(第95條告知義務),法院應尊重被告不陳述的選擇,但審判程序不因此停止,仍依其他證據續行審理。
C✕
錯誤。被告無自證己罪義務,不負陳述義務,也無配合回答問題之義務。強令回答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及緘默權保障。
D✕ 陷阱
錯誤且違法。若以「不講話會對你不利」曉諭被告,等於變相強迫陳述,違反緘默權保障精神,亦違反刑訴法第156條第4項(不得僅因沈默推論有罪)。
被告緘默權的三大核心
| 面向 | 內容 | 法院應為 | 法院不得 |
|---|
| 權利性質 | 憲法層級,不自證己罪 | 告知得保持沈默 | 強令回答 |
| 行使效果 | 不陳述不構成不利證據 | 續行審判、調查他證 | 僅憑沈默推論有罪 |
| 程序影響 | 不停止、不中斷審判 | 依其他證據判決 | 以沈默威脅曉諭 |
A 選項最常讓考生中招——前半「尊重緘默權」完全正確,後半偷渡「停止審判程序」是錯的。緘默權只是讓被告「可以不講話」,不是讓「審判停下來」。要看完整句話再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