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1 年第 26 題單選題
甲以乙為被告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關於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先前曾就同一事件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法院認為無審判權而裁定駁回確定,甲又向民事法院起訴,民事法院若認為其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正確答案
B若民事法院認為其無審判權,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C若乙抗辯該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民事法院應先為裁定
D若該訴訟已先行繫屬於行政法院時,甲就同一事件得向民事法院更行起訴正確答案
A、D正確答案
審判權衝突解決:自行起訴認無權限應「移送」;僅「受移送」法院認無權限,才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
為什麼答案是 A、D
甲係自行起訴,民事法院若認無審判權,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行政法院;僅受移送之法院認亦無權限時,始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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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審判權衝突解決:自行起訴認無權限應「移送」;僅「受移送」法院認無權限,才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
抓關鍵字「自行起訴」vs「受移送」。自行起訴無審判權應「移送」;只有「受移送」法院也認無權限,才聲請大法官解釋。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係自行起訴,民事法院若認無審判權,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行政法院;僅受移送之法院認亦無權限時,始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B✕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認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本選項敘述正確。
C✕
審判權有無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被告抗辯無審判權時,法院應先就審判權歸屬為裁定,本選項敘述正確。
D✕ 陷阱
111年命題時之舊法僅禁止向同一法院重複起訴,故向不同審判權法院起訴不違法;現行法已修正禁止向不同審判權法院更行起訴。
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 (現行法)
| 情境 | 法院處理方式 | 法源依據 |
|---|
| 原告自行起訴,法院認無審判權 | 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權限法院 | 民訴 §31-2 I |
| 受移送之法院,認亦無審判權 | 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 | 民訴 §31-2 IV |
| 已繫屬不同審判權法院,更行起訴 | 裁定「駁回」起訴 | 民訴 §249 I (7) |
考生易將「自行起訴」與「受移送」的處理方式混淆。只有「受移送」的法院發現自己也沒審判權(消極衝突),才能聲請大法官解釋;若是原告自己跑錯法院,法院直接裁定「移送」即可,不能直接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