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09 年第 30 題單選題
就特定訴訟繫屬之事件,如審理民事訴訟事件之普通法院認為無審判權,而認其乃屬應由行政法院審判之事件者,其應如何處理?
A法院應裁定命原告補正其瑕疵
B法院無庸命原告補正其瑕疵,直接以其起訴不合法駁回
C法院應將該事件移送至行政法院正確答案
D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C正確答案
普通法院認無審判權時,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行政法院,不得逕行駁回或命補正。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事訴訟法第31-2條第1項,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普通法院認無審判權時,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行政法院,不得逕行駁回或命補正。
看到「認無審判權」,第一步是「移送」;若是「受移送法院也認無審判權」,才是「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逐選項分析
A✕
審判權之有無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非原告起訴之程式瑕疵,無從命原告補正。
B✕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僅在「不能依法移送」時才裁定駁回;本題可移送至行政法院,故不得直接駁回。
C✓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31-2條第1項,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D✕ 陷阱
必須是「受移送之法院」(即行政法院)也認為自己無審判權時,才需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審判權衝突處理流程
| 階段 | 處理方式 | 法源依據 |
|---|
| 1. 起訴法院認無審判權 | 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法院 | 民事訴訟法第31-2條第1項 |
| 2. 受移送法院認有審判權 | 受移送法院受其羈束,繼續審理 | 民事訴訟法第31-2條第7項 |
| 3. 受移送法院亦認無審判權 |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民事訴訟法第31-2條第5項 |
考生易將「起訴法院認無審判權」與「受移送法院認無審判權」的處理方式搞混。前者應直接「移送」,後者才需「聲請釋憲(現為憲法法庭判決)」。選項D是受移送法院的處理方式,非起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