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09 年第 45 題單選題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身分或特定關係,可否論以正犯或共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成立犯罪
B僅能以正犯論
C僅能以共犯論
D可分別情形,論以正犯或共犯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題考身分犯之共犯與正犯判斷;無身分者仍可能依參與型態,被論以正犯或共犯,故選(D)。
為什麼答案是 D
對。是否論以正犯或共犯,要看其參與方式:共同實行者可能成立正犯;教唆者、幫助者則分別論以教唆犯、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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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考身分犯之共犯與正犯判斷;無身分者仍可能依參與型態,被論以正犯或共犯,故選(D)。
先抓關鍵:題目在問「因身分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也就是身分犯。再看無身分者參與時如何評價。依刑法關於身分犯之規定,無身分者若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仍可能成立正犯;若僅教唆或幫助,則論以教唆犯或幫助犯。因此不是一律不成立,也不是一律只論正犯或只論共犯,而是要依實際參與型態分別判斷,答案為(D)。
逐選項分析
A✕
錯。無身分者並非當然不成立犯罪。對於真正身分犯,無身分者若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若為教唆或幫助,也可能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B✕
錯。無身分者不是一律僅能論正犯。若其行為只是教唆或幫助,自應論以教唆犯或幫助犯,而非當然正犯。
C✕
錯。無身分者也不是一律僅能論共犯。若其與有身分者分工合作、共同支配犯罪實行,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D✓ 正確
對。是否論以正犯或共犯,要看其參與方式:共同實行者可能成立正犯;教唆者、幫助者則分別論以教唆犯、幫助犯。
知識整理
| 重點 |
|---|
| 1. 身分犯:以特定身分或關係作為犯罪成立要件之犯罪。 |
| 2. 無身分者參與身分犯:不是當然無罪,重點在其參與方式。 |
| 3. 共同實行:若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分工、共同支配犯罪進行,得成立共同正犯。 |
| 4. 教唆或幫助:若僅引發犯意或提供助力,則分別成立教唆犯、幫助犯。 |
| 身分犯 + 無身分者參與 → 先看是否有有身分者作為犯罪主體 → 再看無身分者是共同實行、教唆、還是幫助 → 分別論正犯或共犯。 |
| 本題不是在問『有無身分就一定怎樣』,而是在問『參與型態如何評價』,所以答案必為分別情形判斷。 |
最常見陷阱是把『身分犯』誤解成只有具身分者才可能負任何刑責。正確是:犯罪主體要有身分,但無身分者參與後,仍可能依刑法規定成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另一陷阱是把刑法第31條簡化成「無身分者只能當共犯」,這也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