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09 年第 35 題單選題考點:養子女從姓考點:親權歸屬
甲生父姓趙,生母姓錢,滿2歲時被一對夫妻收養,養父姓孫,養母姓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被收養後可以姓李
B甲被收養後,親權由養父母行使
C甲被收養後可以姓孫
D甲被收養後,與親生父母的關係消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停止』而非『消滅』,回復後仍可恢復。
逐選項解析
A甲被收養後可以姓李養子女從姓✕ 錯誤
養子女從姓依當事人約定,可從養父姓或養母姓,故甲可以姓李(養母姓)。此敘述正確。
B甲被收養後,親權由養父母行使親權歸屬✕ 錯誤
收養成立後,養父母取得親權,與親生父母間權利義務停止,改由養父母行使負擔。此敘述正確。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