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09 年第 44 題單選題
地政人員甲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乙共謀,明知無抵押設定之事實,卻於乙之土地登記資料中登載抵押權。下列關於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正確答案
B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不成立犯罪
C乙不具公務員身分,應加重刑責
D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依法不得減輕其刑
A正確答案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身分犯,無身分者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仍成立共犯,但但書得減輕其刑。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無身分者共同實行仍以共犯論,但書明定『得減輕其刑』。乙雖無公務員身分,仍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犯,但得減刑。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身分犯,無身分者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仍成立共犯,但但書得減輕其刑。
看到『共謀+身分犯』直接想刑法第31條第1項:無身分者成立共犯,但書『得減輕其刑』。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無身分者共同實行仍以共犯論,但書明定『得減輕其刑』。乙雖無公務員身分,仍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犯,但得減刑。
B✕ 陷阱
錯誤。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明定無身分者『仍以共犯論』,因此乙仍成立犯罪,並非不構成犯罪。此為最常見誤解。
C✕
錯誤。無身分者依第31條第1項但書是『得減輕其刑』,不是加重。加重方向完全顛倒。
D✕ 陷阱
錯誤。但書明文『得減輕其刑』,雖是『得』非『應』,但絕非『不得減輕』。本選項與法條文義直接衝突。
刑法第31條身分犯共犯處理
| 類型 | 條文 | 效果 | 例子 |
|---|
| 純正身分犯(構成身分) | §31 I | 無身分者仍以共犯論,得減輕其刑 |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收賄罪 |
| 不純正身分犯(加減身分) | §31 II | 無身分者科以通常之刑 | 生母殺嬰罪 |
考生最常誤以為『沒有公務員身分就不成立公務員犯罪』(選B)。實際上刑法第31條第1項正是為解決此問題而設: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謀,仍以共犯論,只是『得』減輕其刑。注意是『得減』不是『應減』,也不是『不得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