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4 年第 50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21 條「職務行為收賄罪」的成立要件?
A收受賄賂
B作出違背職務行為正確答案
C行為人為公務員或仲裁人
D要求不正利益
B正確答案
刑法第121條為「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若違背職務則構成第122條,屬加重類型。
為什麼答案是 B
「違背職務」屬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而非第121條。第121條規範的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賄,即不違背職務者,故B非第121條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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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21條為「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若違背職務則構成第122條,屬加重類型。
看到「違背職務」直接選!第121是『不違背』職務收賄,違背職務是第122條。
逐選項分析
A✕
收受賄賂是第121條明文的行為態樣之一(要求、期約、收受三者擇一),屬成立要件。
B✓ 正確
「違背職務」屬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而非第121條。第121條規範的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賄,即不違背職務者,故B非第121條要件。
C✕
第121條明定行為主體須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屬身分犯,是成立要件。
D✕ 陷阱
第121條規定收受之客體為「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要求不正利益屬行為態樣之一,仍為要件。易被誤認只限金錢賄賂而選此項。
刑法收賄罪體系
| 條文 | 罪名 | 職務關聯 | 刑度 |
|---|
| 第121條 |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 職務上之行為(合法) | 7年以下 |
| 第122條 | 違背職務收賄罪 | 違背職務之行為 | 加重處罰 |
| 第123條 | 準收賄罪 | 於未為公務員前預受賄 | 比照處罰 |
本題陷阱在於將第122條「違背職務」要件偷渡到第121條。考生若未精確區分兩條差異,會誤認「違背職務」也是第121條要件。口訣:121不違背、122違背,一字之差差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