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員乙與公務員甲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雖非公務員,但與甲共同犯罪,應論以與甲相同之收受賄賂罪正確答案
B乙非公務員,只能論以通常之罪刑
C乙既然不是公務員,不可能成立收受賄賂罪
D乙應成立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
答案與詳解
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此身分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故乙雖非公務員,仍論以收受賄賂罪(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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