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4 年第 26 題單選題依民事通常程序,下列何者非屬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事由?A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B事實為法院職務上所已知C對於第一審已提出之防禦方法為補充D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且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