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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426單選題

依民事通常程序,下列何者非屬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事由?

A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
B事實為法院職務上所已知
C對於第一審已提出之防禦方法為補充
D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且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民訴第447條限制二審提新攻防方法,僅限不可歸責或法定例外情形

為什麼答案是 D

事實發生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且「可歸責於當事人」卻未提出者,正是失權對象!法律只救不可歸責者,可歸責者自食其果,此為本題正解。

考點:一審違法考點:職務上已知考點:補充既有主張考點:失權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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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