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4 年第 38 題單選題考點:一部滅失減租考點:欠租終止
甲出租 A 屋予乙,甲於下列何種情形不能終止租賃契約?
A因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 A 屋一部滅失,其餘部分不影響租賃之目的正確答案
B乙積欠租金總額逾二個月,經甲依法催告,不於期限內支付
C乙不顧甲提出異議而取去依法留置之物
D乙不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甲阻止而仍繼續為之
A正確答案
租賃物一部滅失但不影響租賃目的時,出租人不得終止契約,僅承租人得請求減租。
逐選項解析
A因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 A 屋一部滅失,其餘部分不影響租賃之目的一部滅失減租✓ 正確
依民法第 435 條,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致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唯有『剩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時,承租人才能終止契約。題目說『不影響租賃目的』,所以甲(出租人)不能終止。
B乙積欠租金總額逾二個月,經甲依法催告,不於期限內支付欠租終止✕ 錯誤
依民法第 440 條,承租人積欠租金達 2 個月以上,經催告不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這是最典型的終止事由,甲可終止。
D乙不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甲阻止而仍繼續為之✕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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