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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4 年第 28 題單選題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法院認定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B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者,應併算其價額
C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D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以「起訴時」為準,附帶請求不併算,對待給付不得扣除,分割共有物以「原告所受利益」為準。

逐選項解析

A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法院認定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易錯陷阱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1 條第 2 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非法院認定時,以維持管轄與裁判費計算的安定性。
B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者,應併算其價額✕ 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2 條第 2 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避免過度增加原告負擔。
C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錯誤
D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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