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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41單選題

下列何項法律規定,涉及法律施行之「地的效力」?

A民法第 314 條規定,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以其物於訂約時之所在地為清償地
B民事訴訟法第 1 條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C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D刑法第 5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外患罪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法律的「地的效力」指法律在何種地理範圍內生效,刑法第5條規範境外犯罪仍適用我國刑法,屬典型地的效力條款。

為什麼答案是 D

明確規定我國刑法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仍對外患罪有適用,直接處理刑法在地理範圍上的效力延伸,屬刑法之保護主義,是「地的效力」最典型條文。

考點:清償地≠地的效力考點:土地管轄≠地的效力考點:人的效力考點:地的效力(保護主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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