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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4 年第 1 題單選題

下列何項法律規定,涉及法律施行之「地的效力」?

A民法第 314 條規定,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以其物於訂約時之所在地為清償地
B民事訴訟法第 1 條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C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D刑法第 5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外患罪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法律「地的效力」指法律適用的空間範圍,刑法第5條規定域外犯罪仍適用我國刑法,正是地的效力延伸的典型例子。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法第5條規定即使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特定罪(如內亂、外患罪等),仍適用我國刑法,這正是法律效力突破領域限制、涉及「地的效力」的典型規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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