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4 年第 23 題單選題
檢察官甲拘提被告乙後,於在途解送時訊問乙,所取得乙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其證據能力應如何判斷?
A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正確答案
B其證據能力之有無,事實審法院得任意判斷
C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應依自由心證原則判斷
D一律有證據能力
A正確答案
違反在途解送期間不得訊問之規定所取得的自白,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違背在途解送期間不得訊問之規定所取得之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僅於非出於惡意且出於自由意志之例外情形才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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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違反在途解送期間不得訊問之規定所取得的自白,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2項,在途解送等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訊問;若違背此規定,依同法第158條之2第1項,所取得之自白及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違背在途解送期間不得訊問之規定所取得之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僅於非出於惡意且出於自由意志之例外情形才有證據能力。
B✕
證據能力之有無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判斷,事實審法院不得任意決定。
C✕ 陷阱
自由心證原則係法院用以判斷證據之「證明力」(即證據價值),而非用於判斷是否具備「證據能力」(即證據資格)。
D✕
違法取得之自白,依法原則上應予排除,並非一律具有證據能力。
關鍵知識表
| concept | description |
|---|
| 證據能力 | 證據得否作為嚴格證明資料之資格,由法律明文規定(如傳聞法則、自白法則)。 |
| 證明力 | 證據對於待證事實之證明程度(證據價值),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 |
在途解送期間訊問取得的自白,考的是「證據能力」門檻問題,而非「證明力」高低。刑訴法明文禁止在途訊問,違反程序取得的自白原則上根本不得作為證據。最常見錯誤是把「自由心證原則」搬來用——自由心證是法院在證據「已經合法進場」後,才評估可信度的工具;但程序違法的自白連進場資格都沒有,根本輪不到法官自由心證。記住判斷順序:先看有沒有資格當證據(證據能力),通過了才看可不可信(證明力)。在途訊問直接卡在第一關,後面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