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自由為憲法第 22 條之非明文權利
B民法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屬立法裁量之範圍正確答案
C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包括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之權利
D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而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B正確答案
釋字748號認定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非立法裁量範圍,B 錯誤。
逐選項解析
A婚姻自由為憲法第 22 條之非明文權利✕ 錯誤
婚姻自由確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非明文權利,釋字554、748號均已肯認,敘述正確。
B民法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屬立法裁量之範圍✓ 正確
C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包括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之權利✕ 錯誤
釋字748號正文原句:婚姻自由包含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及與配偶共同經營婚姻關係,敘述完全正確。
D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而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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