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4 年第 8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之行賄罪?
A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講好事成後給 5 萬元
B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給付 5 萬元作為前金
C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拜託其顧及同鄉情誼正確答案
D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帶其到高級餐廳用餐
C正確答案
行賄罪須有『財物或不正利益』之交付或期約,單純人情請託不構成。
為什麼答案是 C
僅以『同鄉情誼』請託,屬於人情攀關係,非財物亦非可量化之不正利益,不構成行賄罪(但公務員若違背職務仍可能另涉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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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賄罪須有『財物或不正利益』之交付或期約,單純人情請託不構成。
看有沒有『錢/物/可量化利益』,純講情面=不構成。
逐選項分析
A✕
事成後給 5 萬元屬於『期約賄賂』,雖尚未交付,但已達成合意,仍構成行賄罪。
B✕
給付 5 萬元作為前金,是『交付賄賂』的典型態樣,直接構成行賄罪。
C✓ 正確
僅以『同鄉情誼』請託,屬於人情攀關係,非財物亦非可量化之不正利益,不構成行賄罪(但公務員若違背職務仍可能另涉他罪)。
D✕ 陷阱
帶到高級餐廳用餐屬提供『不正利益』(可量化之財產上利益),仍構成行賄罪。常被誤以為『吃飯而已』不算,實務認定為賄賂。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行賄罪要件
| 要件 | 內容 | 範例 | 是否構成 |
|---|
| 對象 | 公務員(違背職務) | 承辦官員 | — |
| 客體 | 賄賂(財物) | 現金、禮券 | ✅ |
| 客體 | 不正利益(可量化) | 餐宴、招待旅遊 | ✅ |
| 行為 | 行求、期約、交付 | 允諾事成給付 | ✅ |
| 非客體 | 純人情、情誼 | 同鄉情誼請託 | ❌ |
考生易誤以為『違背職務請託』本身即構成行賄罪,忽略行賄罪核心要件是『賄賂或不正利益』。C 選項只有情誼請託、無財產性給付,故不構成。D 選項反過來,請吃飯看似小事,但屬不正利益,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