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務員對於其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卻因收受民眾乙交付新臺幣20萬元現金,而違背其職務直接圖謀乙之不法利益,並使乙獲得該不法利益,則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何項罪名?
A只成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B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要求賄賂罪
C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正確答案
D同時構成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二罪併罰
答案與詳解
甲為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違背職務,並收受乙交付的20萬元賄賂,完全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法定刑無期或10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