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1 年第 28 題單選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30日內,請求繼續審判正確答案
B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訴訟上和解,不生任何效力
C對於已成立之和解,當事人如有爭執,仍得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
D已成立之和解,應經法院認證,始取得執行力
A正確答案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不得上訴且具執行力;若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得於30日內請求繼續審判。
為什麼答案是 A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準用再審期間規定,當事人得於30日內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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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不得上訴且具執行力;若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得於30日內請求繼續審判。
訴訟上和解等同確定判決(免認證、具執行力、不得上訴);有瑕疵準用再審規定,須於30日內請求繼續審判。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準用再審期間規定,當事人得於30日內請求繼續審判。
B✕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訴訟上和解,依法得為執行名義,並非不生任何效力。
C✕
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訴訟繫屬消滅,當事人不得再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
D✕
訴訟上和解筆錄本身即為法定執行名義,無須再經法院認證即具備強制執行力。
訴訟上和解效力與救濟
| 項目 | 內容/效力 | 法源依據 |
|---|
| 原則效力 |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民訴 §380 I |
| 瑕疵救濟 | 得請求繼續審判(30日內) | 民訴 §380 II、IV準用§500 |
| 未聲明事項 | 得為執行名義 | 民訴 §380-1 |
| 執行名義 | 和解筆錄逕為執行名義 | 強執 §4 I (3) |
考生易將「訴訟上和解」與「訴訟外和解(民法和解契約)」混淆。訴訟上和解筆錄直接具備執行力且等同確定判決,無須認證;若有瑕疵是聲請「繼續審判」而非上訴或另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