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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1 年第 28 題單選題考點:繼續審判期間考點:未聲明事項和解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30日內,請求繼續審判正確答案
B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訴訟上和解,不生任何效力
C對於已成立之和解,當事人如有爭執,仍得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
D已成立之和解,應經法院認證,始取得執行力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不得上訴且具執行力;若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得於30日內請求繼續審判。

逐選項解析

A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30日內,請求繼續審判繼續審判期間✓ 正確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準用再審期間規定,當事人得於30日內請求繼續審判。
B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訴訟上和解,不生任何效力未聲明事項和解✕ 錯誤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訴訟上和解,依法得為執行名義,並非不生任何效力。
C對於已成立之和解,當事人如有爭執,仍得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 錯誤
D已成立之和解,應經法院認證,始取得執行力✕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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