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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128單選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30日內,請求繼續審判正確答案
B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訴訟上和解,不生任何效力
C對於已成立之和解,當事人如有爭執,仍得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
D已成立之和解,應經法院認證,始取得執行力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同效力,若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須於 30 日內請求繼續審判。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訴法第 380 條第 3 項規定,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其請求應自和解成立之日起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完全正確。

考點:繼續審判 30 日考點:未聲明事項效力考點:既判力不得上訴考點:執行力發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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