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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137單選題

工友乙受僱於甲機關,於機關內傳遞緊急公文時,因時間十分緊迫遂在走廊上奔跑,不慎撞上前來洽公之丙。關於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因僱用人利用受僱人擴大其職務活動範圍,故乙若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甲代乙負責,乙無須負責正確答案
B若甲選任乙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甲不負賠償責任
C即使甲因選任監督乙執行職務已盡相當之注意而免除賠償責任,丙仍得聲請法院斟酌甲與丙之經濟狀況,令甲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D即使甲並未命乙在走廊奔跑,但該行為與乙執行職務有關,因此甲仍應負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責任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為「連帶責任」,僱用人與受僱人同負賠償責任,非代受僱人負責。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此為正解)。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非由僱用人「代」受僱人負責而受僱人免責。乙仍須與甲共同負責。

考點:連帶責任≠代位考點:僱用人舉證免責考點:衡平責任考點:執行職務客觀說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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