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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五等考試-行政組
法學大意10634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法人對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有關法人所負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不須負責,由董事自行負賠償責任
B由法人負賠償責任,董事免責
C法人得舉證其已盡選任監督之責任,以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D法人與董事連帶負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民法第28條:法人對董事執行職務所加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不得舉證免責。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考點:法人免責錯誤考點:董事免責陷阱考點:第28條 vs 第188條考點:法人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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