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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五等考試-行政組
法學大意10635單選題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土地上工作物有瑕疵,而其瑕疵屬輕微非重要者。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定作人不得主張之權利?

A修補請求權
B契約之解除權正確答案
C減少報酬請求權
D損害賠償請求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承攬「土地上工作物」有瑕疵時,為避免拆除造成經濟浪費,除非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目的,否則定作人絕對不得解除契約。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494條但書及第495條第2項,土地上工作物原則上不得解約;僅在「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目的」時例外允許。本題瑕疵輕微,故不得解約。

考點:修補請求權考點:解除契約限制考點:減少報酬請求權考點:損害賠償請求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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