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07 年第 27 題單選題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
B原告應負擔的對待給付,應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C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正確答案
D分割共有物涉訟,以該共有物的價額為準
C正確答案
民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附帶請求孳息等不併算,正解 C。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訴法第 77-2 條第 1 項但書: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為這些是附隨於主債權的從屬請求,避免重複計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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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附帶請求孳息等不併算,正解 C。
記口訣「附帶不算、合併相加、對待不扣、分割算利益」即可快速刷掉 AB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民訴法第 77-2 條第 1 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而非取最高者。取最高者是刑事上想像競合的概念,別混淆。
B✕
民訴法第 77-2 條第 2 項明文: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價額中扣除。因為訴訟標的價額是訴訟利益本身,與原告義務無關。
C✓ 正確
民訴法第 77-2 條第 1 項但書: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為這些是附隨於主債權的從屬請求,避免重複計徵裁判費。
D✕ 陷阱
分割共有物之訴,依實務見解(民訴法第 77-11 條)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非以共有物全部價額計算,否則當事人負擔過重。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重點(民訴法第 77-1 至 77-12 條)
| 情形 | 核定方式 | 法條 | 易錯點 |
|---|
| 數項標的合併 | 合併計算價額 | §77-2 I | 非取最高 |
| 附帶請求孳息等 | 不併算 | §77-2 I 但書 | 本題正解 |
| 對待給付 | 不得扣除 | §77-2 II | 與實體給付不同 |
| 分割共有物 | 以原告受利益計 | §77-11 | 非共有物全額 |
| 定期給付 | 權利存續期總額 | §77-10 | 最多 10 年 |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最常考「併算規則」與「附帶請求」的區別。併算是指數項聲明要加總(如請求 50 萬債權 + 30 萬損害賠償 = 80 萬),但附帶請求(利息、違約金、孳息、費用)不能併入,只算本金。對待給付(如買賣,你給錢我給貨)算價額時不扣除對方應付部分,以原告請求金額為準。共有物分割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得利益」計算,不是共有物全部價額。實務最愛改的是把「併算」跟「不併算」對調,或把「不扣除」改成「應扣除」,只要記住附帶請求永遠獨立於本金,對待給付不互抵,就能快速排除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