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07 年第 26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僅向其一法定代理人為之,即生送達效力
B受有委任且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向其送達正確答案
C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視為已送達,並應將文書退回管轄法院
D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者,應將文書付與具訴訟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B正確答案
民事訴訟送達規定:有訴訟代理人原則上向代理人送達,這是實務最常考的送達基本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且代理權未受限制時,送達原則上應向訴訟代理人為之,因代理人最能即時處理訴訟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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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事訴訟送達規定:有訴訟代理人原則上向代理人送達,這是實務最常考的送達基本原則。
抓關鍵字:A「僅向其一」錯(應全體)、C「退回法院」錯(應留置現場)、D「具訴訟能力」錯(只要有辨別事理能力即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對無訴訟能力人送達,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僅向其中一人不生完全送達效力。常見陷阱為「僅向其一即可」。
B✓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且代理權未受限制時,送達原則上應向訴訟代理人為之,因代理人最能即時處理訴訟事務。
C✕ 陷阱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時,應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視為已送達,而非退回法院。這是留置送達制度。
D✕ 陷阱
補充送達只要求同居人或受僱人「有辨別事理能力」即可,不需具備完整訴訟能力。偷換「辨別事理能力」為「訴訟能力」是經典陷阱。
民事訴訟送達方式速記
| 送達類型 | 對象 | 關鍵要件 | 效力 |
|---|
| 本人送達 | 當事人本人 | 親自交付 | 完成送達 |
| 代理人送達 | 訴訟代理人 | 代理權未受限制 | 優先適用 |
| 補充送達 | 同居人/受僱人 | 有辨別事理能力 | 視為送達 |
| 留置送達 | 拒絕受領者 | 無正當理由拒收 | 留置處所即送達 |
送達規定考的是「誰有資格收文」的順位邏輯。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時,原則上只能向代理人送達,因為委任後代理人就是訴訟窗口;但法定代理人不同,因為是「代替無能力人行為」,所以可以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擇一送達。留置送達要留在「應送達處所」而非退回法院,這是強制生效的最後手段。補充送達則看接收者有沒有辨別事理能力,不是看訴訟能力。實務最愛考的陷阱是把「應受送達人」跟「可代收的人」混在一起,或者把「必須留置現場」改成「退回就算送達」,關鍵是看法條規定的送達對象跟地點能不能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