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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0730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胎兒無權利能力?

A胎兒之父親遭逢車禍而死亡,胎兒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B胎兒之繼承權被侵害,請求回復其繼承
C胎兒與母親及兄姊共同繼承土地,胎兒之母以自己與胎兒為原告,其餘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地
D胎兒繼承財產,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命胎兒清償債務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胎兒權利能力採『個別保護主義』:僅在『對胎兒有利』的事項上視為既已出生,不利事項則無權利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D

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起訴請求胎兒『清償債務』,胎兒作為被告被要求履行債務,屬不利益事項,不在保護範圍內,胎兒無權利能力。

考點:請求慰撫金(有利)考點:繼承回復(有利)考點:分割遺產(有利)考點:被訴還債(不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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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