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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0714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債之消滅原因?

A清償
B債權讓與正確答案
C提存
D抵銷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債之消滅原因有五: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僅是債權主體變更,債仍存在。

為什麼答案是 B

債權讓與是債權人將債權移轉給第三人,僅是「債權主體變更」,原債之關係仍然存續,只是收款人換人而已,並不消滅債之關係。故為本題答案。

考點:債之消滅-清償考點:債之主體變更考點:債之消滅-提存考點:債之消滅-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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