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07 年第 33 題單選題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承擔其債務之契約,該債務承擔契約自何時起,對債權人發生效力?
A自債務承擔契約合意時
B自債務人通知債權人時
C自第三人將債務承擔契約之證明文件交付債權人時
D經債權人承認債務承擔契約時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承擔債務時,因涉及新債務人的清償能力,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依民法規定必須經「債權人承認」才對債權人發生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301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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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承擔債務時,因涉及新債務人的清償能力,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依民法規定必須經「債權人承認」才對債權人發生效力。
口訣:「換債主只要通知,換欠錢的人必須債主同意」。債務承擔怕新債務人沒錢還,所以一定要債權人點頭(承認)。
逐選項分析
A✕
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意僅在雙方內部成立契約,但要對抗或拘束債權人,仍欠缺生效要件。
B✕ 陷阱
這是「債權讓與」的生效要件!債權讓與只需「通知」債務人即生效;但債務承擔必須經債權人「承認」。
C✕
法律並未規定交付證明文件可作為債務承擔對債權人生效的要件,核心仍是債權人的意思表示(承認)。
D✓ 正確
依民法第301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債權讓與 vs 債務承擔 比較表
| 比較項目 | 債權讓與 (換債主) | 債務承擔 (換債務人) |
|---|
| 契約當事人 | 舊債權人 與 新債權人 | 第三人 與 舊債務人 |
| 對第三人生效要件 | 「通知」債務人即可 | 須經債權人「承認」 |
| 法理原因 | 債務人還給誰都一樣 | 新債務人可能沒錢還,影響債權 |
債務承擔跟債權讓與最大差別在「誰會受害」。債權讓與只是換個人收錢,債務人頂多多付一次郵資通知費,所以只要「通知」債務人就生效;但債務承擔是換個人還錢,萬一新債務人是個窮光蛋,債權人就血本無歸,所以法律規定必須經「債權人承認」才對債權人發生效力。記憶口訣:收錢的人換了通知就好,還錢的人換了要債權人點頭同意。考試常故意把這兩個要件對調,看到承擔就要想到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