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09 年第 47 題單選題
警員甲因其子於幼兒園與同學爭吵,利用巡邏之機會前往幼兒園,向園長乙恫稱:「我是警察,假如不交出欺負我兒子的人讓我帶回警局,我就把你押回警局」,乙拒絕之,甲怒而離去。甲所為應如何評價?
A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B成立刑法第304條第2項強制罪未遂
C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D成立刑法第304條第2項強制罪未遂,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甲以押回警局脅迫乙交人未果,成立強制罪未遂,且為公務員假借職務故意犯罪應加重。
為什麼答案是 D
乙拒絕交人→強制未遂(§304 II);甲身為警員利用巡邏機會假借職權恫嚇→依§134加重其刑。兼顧既未遂與身分加重,完整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以押回警局脅迫乙交人未果,成立強制罪未遂,且為公務員假借職務故意犯罪應加重。
先判既未遂(乙拒絕=未遂)→ 再看身分(警察假借職權)→ 加重。雙重都中就選 D。
逐選項分析
A✕
乙拒絕交人,甲的強制行為並未使乙為、不為或容忍特定事項,不構成既遂,不能論以第1項。
B✕ 陷阱
雖正確認定為未遂,但忽略甲是警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罪,應依第134條加重,選擇不夠完整。
C✕ 陷阱
加重部分正確,但乙並未屈服,強制罪未既遂,不能論第1項既遂罪。
D✓ 正確
乙拒絕交人→強制未遂(§304 II);甲身為警員利用巡邏機會假借職權恫嚇→依§134加重其刑。兼顧既未遂與身分加重,完整正確。
強制罪 §304 結構一次看
| 項次 | 內容 | 本題對應 | 結果 |
|---|
| §304 I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權利(既遂) | 乙拒絕未屈服 | 不成立 |
| §304 II | 前項未遂犯罰之 | 已著手脅迫但未得逞 | 成立 |
| §134 | 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非純粹職務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警員利用巡邏假警察身分恫嚇 | 加重 |
強制罪的既遂時點是「被害人屈服於脅迫而為行為」,本案乙拒絕交人代表意志未受壓制,成立未遂。但多數考生會因「甲已施加脅迫手段」就誤判既遂,忽略強制罪要看結果有沒有達成。更容易漏掉的是§134 公務員加重:只要是警察利用職務機會犯罪就該加重,不論是否在勤務時間。出題者常用「押回警局」「執勤時」這類情境測試考生能否同時掌握既未遂標準與身分犯加重要件,兩者缺一就會選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