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09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國家以法律限制人民從事職業之地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限制目的若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屬正當正確答案
B其限制目的須為追求重大公共利益,始屬正當
C其限制目的須為追求特別重大之公共利益,始屬正當
D國家對人民從事職業之地點,不得以法律限制
A正確答案
職業自由三階理論:限制『執行職業』之地點屬最寬鬆審查,只要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可。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釋字 649、716 等號解釋採三階理論,限制職業『執行方式』(含時間、地點)屬第一階,只要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且手段合理即屬正當,審查密度最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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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職業自由三階理論:限制『執行職業』之地點屬最寬鬆審查,只要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可。
看到『職業地點』→ 屬職業執行自由 → 最低密度審查 → 一般公共利益即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釋字 649、716 等號解釋採三階理論,限制職業『執行方式』(含時間、地點)屬第一階,只要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且手段合理即屬正當,審查密度最寬鬆。
B✕ 陷阱
『重大公共利益』是針對限制『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如資格、學經歷)的第二階審查標準,不是限制地點所需。易與 A 混淆。
C✕ 陷阱
『特別重大公共利益』是限制『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當事人無法改變者,如人數限額)的第三階最嚴審查,不適用於地點限制。
D✕
職業自由並非絕對權,國家依憲法第 23 條得以法律限制,只是需符合比例原則,並非完全不能限制。
職業自由三階理論(釋字 649、711、716)
| 階層 | 限制內容 | 審查密度 | 公益要求 |
|---|
| 第一階 | 執行職業之方法(時間、地點、方式) | 寬鬆 | 一般公共利益 |
| 第二階 | 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資格、能力) | 中度 | 重大公共利益 |
| 第三階 | 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非個人能改變) | 嚴格 | 特別重大公共利益 |
B、C 是把第二階、第三階的公益要求強度套到第一階地點限制上。記住口訣:『地點時間最寬鬆、資格條件要重大、客觀限制最嚴格』,公益要求和限制強度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