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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0934單選題

下列關於定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若當事人未另有約定,定金應作為給付之一部
B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若當事人未另有約定,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C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若當事人未另有約定,付定金當事人僅得請求返還該定金正確答案
D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若當事人未另有約定,定金應返還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民法第249條定金效力:可歸責受定金方不能履行時,付定金方可請求『加倍返還』,非僅返還原額。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在「僅得請求返還該定金」。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因受定金方事由不能履行時,應『加倍返還』定金,非僅原額返還。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考點:定金性質考點:付方違約考點:受方違約加倍返還考點:不可歸責返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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