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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349單選題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給乙方便得以圍標方式得標承作,因而獲利。依實務見解,成立圖利罪的共同正犯,最可能的理由為何?

A按照刑法第31條第1項,乙雖非公務員,仍得以正犯論之正確答案
B按照刑法第31條第2項,甲為公務員,甲乙科以通常之刑
C按照刑法第134條規定,甲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乙連帶負責
D按照刑法第134條規定,甲為公務員,乙乃假借甲職務機會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圖利罪是純正身分犯,無身分者依刑法§31 I可論共同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A

圖利罪(§131)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屬純正身分犯。依刑法§31 I,無身分之乙與有身分之甲共同實行,仍以正犯(共同正犯)論,實務通說採此見解。

考點:純正身分犯§31 I考點:§31 II誤用考點:§134不適用考點:純粹瀆職罪排除§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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